:::

健康幣協作事業合作協議書(文字版)

原件日期碼 1150814,8 頁;空白欄位依原件保留,跨頁句子合併於起始頁

依原文件頁序提供文字、表格與操作畫面說明,保留原文件的版本內容。

開啟原始 PDF(另開分頁)

第 1 頁:協議書前言、合作目的與合作期間

衛生福利部(以下稱本部)為鼓勵民眾建立自主健康管理習慣,結合跨界資源建構健康生活生態圈,推動「健康幣」獎勵計畫(以下稱本計畫),特由所屬國民健康署(以下稱甲方)與________(以下稱乙方)訂定本協議書,共同推動本計畫。乙方應依據本部公告之「健康幣協作事業申請作業須知」(以下稱協作須知)提出申請並遵守協作須知規範。雙方基於公私協力、資源互惠及共同推廣健康價值之原則,約定條款如下:

第一條(合作目的)

一、雙方同意由甲方提供「國民健康 Health Go APP」及其相關系統介面(以下稱兌換平臺),乙方提供符合健康元素之商品或服務(以下稱商品或服務),共同推動健康幣獎勵機制。

二、相關成本(包括但不限於系統介接費、推廣費)均由乙方負擔,且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甲方請求支付款項或補償,甲方亦不提供經費補助。

第二條(合作期間)

第 2 頁:合作期間與合作內容、兌換規則

一、本協議書效期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。

二、乙方於協議書效期屆至日前三十日,得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續約申請;經甲方審核同意後,另行簽訂新約或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。

第三條(合作內容與兌換規則)

一、 乙方應依其提交並經甲方審查通過之申請表所載事項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 提供兌換之商品或服務。

(二)商品或服務應由乙方決定後,提供給甲方刊登於兌換平臺。民眾實際兌換之商品或服務,得以各店實際商品庫存或服務量能為準。

(三)不得擅自宣稱或變更健康幣之價值、兌換比率或增加民眾之額外負擔。

二、乙方不得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務供民眾進行兌換:

(一)菸、酒、檳榔及其相關製品。

(二)未經核准之藥品、醫療器材。

第 3 頁:合作內容續文與雙方權利義務

(三)其他有違反法令或本部認定不適宜之商品或服務。

第四條(雙方權利義務)

一、 甲方負責兌換平臺之維運與管理,必要時得調整、變更或暫停乙方上傳或登載於兌換平臺之內容,並於兌換平臺提供乙方數位流量導引及適度之品牌露出。

二、乙方應確保其系統具備與兌換平臺進行安全、穩定、應用程式介面(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, API) 介接之功能,以執行健康幣點數核銷作業。乙方應維持其兌換系統之穩定運作與資通安全防護,甲方進行兌換平臺系統更新或發生異常狀況時,乙方應及時配合進行系統調整或異常排查。

三、乙方應配合甲方政策,於其營業場域或數位通路協助推廣健康幣蒐集兌換活動(包括但不限於張貼活動識別標章、轉發甲方提供之活動資訊),共同擴大本計畫效益,相關廣宣物雙方另定後執行。

四、乙方保證其營業行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、公平交易法、醫療法、醫療器材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;並應建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,確保交易之真實性。如發生虛偽交易、詐欺、惡意套利、個資外洩或其他損害民眾權益情事,乙方應負完全責任。

第 4 頁:雙方權利義務續文、消費者保護與個資保護

五、乙方應配合甲方需求,透過應用程式介面(API)即時回傳兌換數據,並定期提供必要之統計報表。

第五條(消費者保護與爭議處理)

一、 民眾使用健康幣兌換商品或服務時,其交易法律關係為乙方與民眾,甲方僅為健康幣發行者與商品或服務兌換之媒合者,非該交易之權利義務人,且不負任何給付義務或瑕疵擔保責任。

二、乙方應就商品或服務之價金扣除健康幣價值即民眾所自付之價金,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;自付價金為零時,免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,但得依內部需求開立金額為零之發票或交易明細供民眾核對。

第六條(資通安全與個資保護)

一、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書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民眾個資,應妥善保管不得外洩,並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。乙方僅於執行健康幣兌換與核銷作業之必要範圍內使用個資,不得將個資作為行銷、推廣、提供予關係企業或第三人或作其他目的使用。除執行業務必要或依法規必須保存之外,應於本協議書效期屆至或終止日起三十日內,刪除因本計畫所取得之民眾個資。

第 5 頁:資通安全與個資保護續文、協議書變更及違約處理

二、甲乙雙方應建立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(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防火牆、資料加密傳輸),以確保民眾個資與交易安全。

三、於有可歸責甲、乙任一方之資安漏洞或其他事由(如系統遭駭客入侵、API 金鑰外洩),致兌換平臺受損、個資外洩或健康幣點數遭盜用,可歸責方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四、乙方保證非屬經濟部認定之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、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公司來臺從事投資行為者,且兌換平臺介接及進行兌換相關作業之軟體、硬體,非於大陸地區製造或由大陸地區投資之產業製造。前揭保證,乙方應出具切結書(如附件)。

第七條(協議書變更、違約處理及終止)

一、乙方變更兌換之商品或服務前,應告知甲方並經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。

二、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,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,並得視情節輕重,暫停乙方執行兌換相關業務至完成改善止;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時,甲方得終止本協議書:

(一)無正當理由拒絕民眾兌換。

第 6 頁:違約處理及協議書終止

(二)擅自對兌換者加價收取超額之價金、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合理之限制。

(三)系統頻繁故障或異常,致影響民眾兌換權益或兌換平臺之運作。

(四)其他違反本協議書或協作須知之情事。

三、任一方有下列違約情事之一,他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協議書,且違約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。

(一)申請文件或檢附資料虛偽不實、偽造或變造。

(二)擅自變更健康幣價值,或提供第三條第二款所列商品或服務供民眾兌換。

(三)為健康幣之轉售、收購、兌現、找零或其他虛偽交易。

(四)發生重大負面新聞、詐欺或不誠信行為,致嚴重影響甲方聲譽。

(五)其他違反本協議書之情事,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或無法補正者。

四、乙方有終止本協議書之需時,應於欲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得為之。

第 7 頁:終止後票券義務與附則

五、本協議書效期屆至或終止後,對於民眾在本協議書存續期間內已兌換持有之相關票券(包含但不限於優惠券、商品券),乙方應履行給付義務,不得以協議書終止為由拒絕履行。

第八條(附則)

一、本協議書未盡事宜,悉依民法、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。

二、因本協議書所生之爭議,適用中華民國法律,且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解決;於協議不成致涉訟時,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三、本協議書正本一式二份,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
第 8 頁:立協議書人及簽署欄位

立協議書人

  • 甲方: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
  • 甲方代表人:原件留白
  • 甲方地址:原件留白
  • 乙方:原件留白
  • 乙方代表人:原件留白
  • 乙方統一編號:原件留白
  • 乙方地址:原件留白

中華民國 115 年 ○○ 月 ○○ 日